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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然气分公司交通十大禁令
发布日期:2016-06-11发布单位:一、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,或擅自转借他人驾驶,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二、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公务用车,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三、严禁送班车辆超员、客货混装、搭载危险化学品,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四、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,不按规定路线行驶、搭乘无关人员、违规停放,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五、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,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六、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(船)装卸作业,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七、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、乘坐公务用车,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;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及以上事故的,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八、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,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;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及以上事故的,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九、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、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,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;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及以上事故的,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十、严禁吊车、叉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、作业,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;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及以上事故的,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