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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规定雨天驾车行驶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16-06-11发布单位: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

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,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。

  第四十二条   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,以及遇有沙尘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雾、结冰等气象条件时,应当降低行驶速度。

  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:

  第四十六条3款规定: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:遇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,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。

  第五十八条规定:机动车在遇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,应开启前照灯、示廓灯和后尾灯,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,不得使用远光灯。

  第六十四条规定: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,应当停车察明水情,确认安全后,低速通过。

  第八十一条规定: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遇有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    (一)能见度小于200米时,开启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和前后位灯,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,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;

    (二)能见度小于100米时,开启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、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,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,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;

    (三)能见度小于50米时,开启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、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,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,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。

  记分分值规定: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,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,一次记三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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